证券代码:002818 证券简称:富森美 公告编号:2023-015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4 月 20 日(星期四)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20 日(星期四)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20 日(星期四)9∶15 至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厦 B 座 21 楼会议室。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委 托 代 表 共 计 33 人 , 代 表 股 份 数 量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3 人,
代表股份数量 600,079,54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0.1753%。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0 人,代表股
份数量 3,068,11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099%。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共 28 人,代表股份数量 3,391,11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0.453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数量 323,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0.043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0 人,代表股份数量 3,068,116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0.4099%。
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具了见证意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
下:
表决结果:赞成603,093,5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910%;反对4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69%;弃权1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赞成3,337,0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8.4047%;反对41,7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1.2297%;
弃权1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比例为0.3657%。
表决结果:赞成603,093,5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910%;反对4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69%;弃权1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赞成3,337,0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8.4047%;反对41,7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1.2297%;
弃权1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比例为0.3657%。
表决结果:赞成603,093,5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910%;反对4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69%;弃权1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赞成3,337,0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8.4047%;反对41,7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1.2297%;
弃权1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比例为0.3657%。
表决结果:赞成603,145,9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997%;反对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0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赞成3,389,4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499%;反对1,7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501%;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比例为0.0000%。
表决结果:赞成603,093,5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910%;反对4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69%;弃权1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赞成3,337,0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8.4047%;反对41,7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1.2297%;
弃权1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比例为0.3657%。
表决结果:赞成603,093,5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910%;反对4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69%;弃权1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赞成3,337,0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8.4047%;反对41,7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1.2297%;
弃权1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比例为0.3657%。
表决结果:赞成603,105,9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931%;反对4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6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赞成3,349,4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8.7703%;反对41,7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1.2297%;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比例为0.0000%。
表决结果:赞成603,105,9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931%;反对4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6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赞成3,349,4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8.7703%;反对41,7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1.2297%;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比例为0.0000%。
表决结果:赞成603,104,4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928%;反对4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7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赞成3,347,9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8.7261%;反对43,2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1.2739%;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比例为0.0000%。
案》
表决结果:赞成603,105,9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931%;反对4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6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赞成3,349,4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8.7703%;反对41,7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1.2297%;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比例为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卢勇、温昕现场见证,并
出具了见证意见,该见证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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