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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养老服务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建小区需“标配”养老服务设施
■ 对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区,应当按照规划以及每100户不低于20平方米且单处不少于30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 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养老服务设施面积未达到每100户不低于15平方米标准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予以配置
■ 未妥善安置收住老年人的行为,补充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广西新闻网-广西日报南宁讯(记者 郭燕群)11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新规从多方面对广西的养老服务建设提出具体要求:明确新建住宅小区需“标配”养老服务设施,多措并举帮助“银发一族”融入社会发展,跨越数字鸿沟。
目前,绝大多数老年人仍以居家养老为主,亟需不断丰富居家养老服务供给。新规规定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多种形式,包括开展嵌入式养老服务,开设长者食堂,设立家庭养老床位,企业运用智能技术手段方便老年人居家出行、健康管理、应急处置等。新规还规定,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为老年人治疗常见病、慢性病用药提供方便;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提供定期免费体检、疾病预防、健康评估、医疗咨询等服务。
条例明确,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上门服务、开辟绿色通道等方式,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对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区,应当按照规划以及每100户不低于20平方米且单处不少于30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移交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划用途安排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养老服务设施面积未达到每100户不低于15平方米标准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予以配置。
另外,新规对养老机构暂停或者终止养老服务,未妥善安置收住老年人的行为,补充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信息化时代,不能让老年人掉队。为了让更多老年人享受智能化带来的便利,新规支持各类教育机构及其他社会主体,通过多种形式举办或者参与老年教育,加强数字技能教育和培训,帮助老年人提高运用智能技术的能力和水平。在推进互联网应用适老化改造、扩大适老化智能终端产品供给的前提下,新规进一步要求提供公众服务的企事业组织,保留并完善现场服务、现金支付等传统服务渠道;现场设置适老化智能终端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引导和帮助。在“银发族”重返职场方面,新规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有劳动意愿的老年人提供服务,同时鼓励老年人发挥优势和特长,自愿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等社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