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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张春晓 报道
本报济南讯 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医保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印发《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明确对中小微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
《通知》明确了缓缴费款所属期,并规定了中断缴费企业的享受缓缴条件。自2022年7月起,对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下同)缓缴费款所属期为7月至9月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已完成属期7月份医保费缴纳的中小微企业,可缓缴费款所属期为8月至10月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正处于职工医保中断缴费状态的中小微企业,补齐2022年6月及以前中断缴费后可享受缓缴政策。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对缓缴的费款所属期不同的情形,分别明确了缓缴费用的补齐时间要求,并明确了未及时补齐缓缴费用的滞纳金计算时间。比如,缓缴7月至9月费款的,需要在2022年10月底前补齐,如果10月底之前未按规定补齐,则从10月1日起开始计算滞纳金,7月至9月期间不计算滞纳金。缓缴费款所属期8月至10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的企业,应于2022年11月底前按规定补齐缓缴的费款,未按时补齐缓缴费款的企业,自11月1日起计算滞纳金。
缓缴期间,企业参保人员医保待遇受影响吗?《通知》明确,确保缓缴期间参保人待遇应享尽享。缓缴期间,不影响该企业参保人享受医保待遇,参保人发生医疗费用(含生育医疗费)继续按照既往规定报销。同时,中小微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个人账户(含单位缴费划入部分)正常计入。
据了解,此次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在市政府统一安排部署下,由市医疗保障、税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文件精神确定缓缴企业名单,并在医保信息系统中增加缓缴标志。名单范围内的企业,可选择是否享受缓缴;不在名单范围内中小微企业,也可以承诺方式申请缓缴。对于8月底前新开办且参保登记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