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条件允许下 专用停车场可“共享”

●具备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加强安全管理的前提下,可以向社会开放停车设施

●鼓励商业设施、写字楼、旅游景区、体育场馆等停车设施在空闲时段向社会开放


(相关资料图)

●鼓励居住社区在保障安全和满足基本停车需求的前提下,错时向社会开放停车设施

●成都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和各区(市)县政府制定全市停车信息化技术标准,建立全市统一的智能停车综合管理平台,定期开展全市各类停车场资源普查,建立停车场基础数据库

近日,成都市司法局发布《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停车场条例(草案)》),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到的“共享停车”等内容,引起广大市民关注。

《停车场条例(草案)》提到,专用停车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向社会公众开放,实行错时共享停车。具体内容包括,具备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加强安全管理的前提下,可以向社会开放停车设施;鼓励商业设施、写字楼、旅游景区、体育场馆等停车设施在空闲时段向社会开放;鼓励居住社区在保障安全和满足基本停车需求的前提下,错时向社会开放停车设施。

在成都,有不少小区存在停车位紧张的情况。对此,《停车场条例(草案)》明确,住宅区没有停车场或停车场不能满足本小区居民停车需求时,在不影响道路安全和畅通、不占用消防通道及绿地的情况下,在按照相关法律条款规定的相关程序决定后,可在小区内业主共有道路及其他场地设置停车位。

《停车场条例(草案)》还提出,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停车设施和住宅、商业、办公、医院、学校等配建停车泊位应当同步配建规定比例的充电设施,预留规定比例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鼓励在最低配建比例基础上增建充电设施。

根据《停车场条例(草案)》要求,成都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和各区(市)县政府制定全市停车信息化技术标准,建立全市统一的智能停车综合管理平台,定期开展全市各类停车场资源普查,建立停车场基础数据库。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将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和执法等方面的信息互通共享,为智慧停车管理和服务提供数据支撑。

现行《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自2008年发布施行至今已历14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加,停车引发的各类矛盾和问题日益突出,已不适应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和市民停车需要。借鉴西安、广州、北京等城市立法经验,结合成都具体情况,成都市有关部门形成《停车场条例(草案)》。(四川日报全媒体记者 蒋君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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