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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预收资金余额达50万元强制备案

北京市商务局等5部门近日发布《北京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及预收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其中明确规定,预收资金余额达50万元规模的经营者要在商务部门强制备案,接受管理的预收资金不低于上季度末预付卡预收资金余额的40%。在终止预付卡业务前,经营者应向社会公示不少于30日。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2022年6月1日起施行。市商务局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将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零售业、餐饮业和居民服务业等行业的预付卡发行企业列为管理对象,研究制定了上述《办法》,对经营者预付卡备案和预收资金存管做出了具体规定。

《办法》规定,预收资金余额达50万元规模的经营者,应当向各区商务部门进行备案,此备案为强制性备案。未超过上述金额规模的经营者,可以自主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备案表、合同和承诺书等。预收资金是指经营者通过发行预付卡所预收的资金总额,预收资金余额是指预收资金扣减已兑付商品或服务价款后的余额。

企业暂停营业怎么办?《办法》明确,备案经营者决定终止预付卡业务的,应停止发行预付卡,并将终止预付卡业务信息通过受众易获得的方式向社会公示不少于30日,提示消费者申请退回预付卡余额,将预收资金余额做好管理和会计清算,存入专用存管账户,用于清退尚有余额的预付卡。办理完结这些事项后,通过服务系统向登记注册地所在区商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针对备案经营者统一实施预收资金存管制度,无论是预收资金余额50万元以上的强制性备案,或余额不足50万元的自主备案,均需专户存管。

资金存管比例方面,备案经营者接受管理的预收资金为不低于上季度末预付卡预收资金余额的40%。《办法》还规定,备案经营者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填报上一季度预收资金及余额数据。

《办法》明确,经营者有分公司的,分公司发卡规模计入总公司,由总公司统一备案和发行预付卡。总公司负责预付卡备案、预收资金存管以及预付卡发行、销售、兑付、充值、赎回、清退等业务,分公司负责销售、兑付、充值、赎回、清退等业务。分公司由总公司指定,分公司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该与总公司一致,分公司及兑付场所信息应在《商务行业预付卡经营者备案表》中列出。

据悉,商务部门负责督导备案经营者落实预收资金存管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办理预收资金存管专用账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业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负责指导存管银行做好预收资金存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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