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顺县县公安局对泰顺芯都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顺芯都荟”)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作出行政处罚,对其罚款1500元。该单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且不存在从重处罚的情节,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泰(消)行罚决字[2020]0016号。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公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者查询发现,泰顺芯都荟为新鸿隆祥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鸿地产”)旗下全资子公司。泰顺县隶属于浙江省温州市,位于浙江省南部。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泰顺县县公安局查明位于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罗阳镇新城大道318号17#楼的泰顺芯都荟(法定代表人:林某)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消防控制室实行二十四小时双人值班制度;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的,可以实行单人值班。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持消防职业资格证上岗,掌握火警处置及启动消防设施设备的程序和方法,确保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理火灾和故障报警。

泰顺县县公安局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泰顺芯都荟作出上述罚款处罚。该条规定如下: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保存检测报告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泰顺县县公安局作出处罚决定日期为2020年11月12日。

《浙江省消防条例》指出,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规章制度,落实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落实消防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和人员,组织实施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泰顺芯都荟成立于2019年5月27日。其股东结构如下:杭州芯都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00%,认缴出资100万元。杭州芯都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结构如下:上海保翼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00%。上海保翼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结构如下:新鸿地产持股100%。

官网显示,新鸿地产立足杭州,深耕浙江,不断布局温州、松阳、丽水、昆阳、余姚等地,仅仅在龙港市就有7个项目。旗下精细雕琢出光璟系、国悦系及广场综合体三大产品系。成立五年来,总计开发项目50个,总开发面积达600万方,总销售金额突破500亿元,交付面积超300万方。(记者 张海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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