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6月底,江苏共保障特困人员20.37万人。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近日,我省制定出台《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适度放宽有关认定条件,细化收入财产具体规定,加强与相关政策的衔接,进一步规范我省特困人员认定工作,确保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规定,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办法》适度放宽了有关认定条件。拓展了“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在原有认定“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为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放宽了“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条件,在原认定范围的基础上,明确规定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同时,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规定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对于公安机关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我省将简化程序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落实救助政策。(记者 刘 菁 通讯员 唐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