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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2日,记者从省市场监管局获悉:为加强风险防控制度建设、夯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实现风险隐患早发现、早防范、早处置,该局日前出台《陕西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我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制度,对发现的风险隐患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并如实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对食品生产企业风险隐患开展核查。
据了解,企业自查是指食品生产企业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对发现的风险隐患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自查应包括以下内容:食品生产企业资质、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委托生产、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信息记录及追溯、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企业对前次自查发现风险隐患的整改情况;企业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前次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风险隐患排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且企业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可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者 徐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