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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长江保护法实施后,我国第二部流域法律——黄河保护法,10月30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保护黄河是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千秋大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介绍,黄河一直“体弱多病”,黄河流域最大的矛盾是水资源短缺、最大的问题是生态环境脆弱、最大的威胁是洪水、最大的短板是高质量发展不充分、最大的弱项是民生发展不足。
“黄河保护法坚持问题导向,紧紧抓住水沙关系调节这个‘牛鼻子’,针对黄河流域各种特殊问题,对特定区域、特定问题规定特别制度措施。”袁杰说。
水利部政法司司长于琪洋也表示,黄河是世界上治理难度最大的河流之一,水害严重,治理问题困扰中华民族几千年。制定黄河保护法是着力解决黄河特殊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通过法律,围绕“水”这条“线”,“流域”这个“面”,建立一套符合黄河特殊河情水情的法律制度,依法解决黄河面临的突出问题。
袁杰指出,生态环境脆弱是黄河流域最大的问题。黄河保护法在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和加强污染防治两个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在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方面,明确国家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坚持一体化保护与修复,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要求编制黄河流域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组织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统筹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根据黄河河源区、黄土高原、河口及三角洲等不同区域生态保护与修复要求,有针对性地规定维持河道湖泊天然状态、生态修复工程、防沙治沙、水土流失防治、小流域综合治理、整沟治理、淤地坝建设、生态补水等制度措施;对河流生态流量和湖泊生态水位管控、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管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重点水域禁渔期、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矿山生态修复等作了规定。
在加强污染防治方面,明确国家加强黄河流域环境污染的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推进重点河湖环境综合整治;要求在黄河流域开展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调查监测、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加强对新污染物的管控、治理;对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口监管、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作了规定。
“这些制度针对黄河流域突出水生态问题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措施和法律责任,是规范相关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制度准绳,将为解决好流域水生态环境损害、水资源紧缺、洪水风险威胁等问题提供重要法治保障,强化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促进河湖复苏,减少入河泥沙,推动流域水生态状况持续改善。”于琪洋说。
此外,针对黄河水少沙多,水沙关系不协调这个制约黄河保护治理的最大症结,黄河保护法设立水沙调控与防洪安全专章,对水沙调度、防洪防凌调度、河道综合治理、滩区治理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水利部门将切实履行水行政管理职能,统筹水灾害、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构筑抵御洪涝灾害防线,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积极复苏河湖生态环境,持续推进智慧黄河建设,保障黄河流域水安全,服务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于琪洋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