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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8月11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张静雯)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聚焦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

意见明确,2023年1月1日起,可获得医疗救助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分为五类: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县以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员、脱贫(享受政策)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不符合上述四类救助对象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同时符合多重救助身份的人员按待遇就高原则给予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能够享受哪些保障?意见规定,救助对象依法参加基本医保,按规定享有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权益。一、实行资助参保政策。对第一、二类救助对象给予全额资助;对第三类救助对象按照90%比例给予定额资助。二、实行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比普通参保人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切实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三、实行医疗救助保障。强化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简称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费用。此外,意见还对起付标准、救助比例、救助限额作出了具体规定。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不设救助起付标准,第四类救助对象按各统筹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确定起付标准,第五类救助对象按各统筹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确定起付标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第一类救助对象按90%比例救助,第二、三类救助对象按70%比例救助,第四类救助对象按60%比例救助,第五类救助对象按50%比例救助。全省统一实行年度救助限额设置,原则上按不低于各统筹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核定,动态调整。四、实施倾斜救助。经三重保障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人员,由各统筹区每年度根据救助资金结余情况,依申请实行倾斜救助。

如何获得医疗救助?意见明确,第一、二、三、四类救助对象无需申请即可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一站式”结算,直接获得医疗救助。第五类救助对象实行依申请一次性救助制度。

同时,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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