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4月6日,安徽省司法厅公布了其牵头起草的《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2023年底前,全省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单位依法全面推行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工作。

除了明确不予处罚清单制定主体,接下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省行政执法机关将全面梳理本部门涉及的行政处罚事项。

一方面,重点对执法活动中高频发生的和行政相对人在过罚相当方面反映较大的处罚事项等违法行为,结合已经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监管现状和执法实际,确定实施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事项,明确“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等具体标准,依法制定不予处罚清单。

另外,对《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情形,行政执法部门也可以细化明确“足以证明”的具体标准,并制定相应的不予处罚清单。违法行为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安全,危害市场经济或社会运行基本秩序的,不纳入不予处罚清单。

在严格不予处罚清单制定程序方面,将制定不予处罚清单应当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履行听取意见、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意见、合法性审核、制定机关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等程序。

不予处罚清单印发后,制定部门要及时做好公示和政策解读,并于印发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直接适用上级部门相关清单的,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抄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行政执法部门要适时开展本系统不予处罚清单实施情况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不予处罚清单。规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适用。

此外,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实施不予处罚清单。对符合不予处罚清单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不予处罚;对违法行为符合法定不予处罚规定,但未列入不予处罚清单的,也应当依法不予处罚;对违法行为不符合法定不予处罚规定的,不得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对不予处罚的当事人,要给予教育指导,可以采用批评教育、约谈、发送告知书等形式,充分告知其违法事实、认定违法的依据、应当履行的义务等,并督促及时改正。

按照要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省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工作整体推进情况,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以解决或督促整改。

合肥通客户端-合报全媒体记者 戴小花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