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决策部署,助力特困行业纾困稳岗,有效对冲疫情影响,我省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此次缓缴社会保险费范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12月15日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申请退回4月费款。申请缓缴的企业,已缴纳2022年5月所属期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款的,退回已缴纳的5月所属期费款。
省人社厅相关部门介绍,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于2022年12月15日前补缴到位。缓缴期限内,参保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先为其足额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内,职工申请转移养老、失业保险关系的,企业应先为其足额补缴缓缴的养老、失业保险费等。
据了解,缓缴政策的业务办理由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可直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登记部门申请缓缴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社会保险登记部门按照企业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进行审核。(记者 李海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