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蒋凯 实习生 江明婉 刘瑞雪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时代经济飞速发展,人们花在交通上的时间也越来越多。车来人往,川流不息,不小心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由此,交通事故的责任如何判定以及解决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当事人对于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时候如何解决?机动车溜车将驾驶员撞伤,能否要求保险公司赔偿?……8月22日上午,半岛问法热线聚集“交通事故纠纷”,山东源中律师事务所的王盼律师和姚东律师在线解答市民的疑问,并为市民提供了合理的解决办法。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律师接线现场
上午九点刚过,半岛问法热线80889800接到了今天的第一个来电。来电人苏女士表示,自己在机动车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车辆并发生了交通事故,与护栏边的行人刘先生发生碰撞,造成对方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主要责任由苏女士自己承担。“我的车子在之前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可以要求保险公司代替赔偿吗?”苏女士询问律师。
王盼律师听了苏女士的描述,耐心地解释道:“《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 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苏女士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车辆上路,虽然属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但仍然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王盼律师同时提醒苏女士,在今后驾驶车辆时,一定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保证他人和自己的出行安全。
姚东律师也接到了市民王女士的来电。“前段时间我在驾驶车辆时,与别人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交警来到现场勘查后,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判定我对此次事故负全责。但我对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不认可,我应该怎么办啊?”王女士急切地问道。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姚律师解释并提醒道:“您一定要注意,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复核申请,申请中载明异议理由和证据,否则会因迟延提出而丧失复核权利。”
根据上午的来电,记者针对交通事故纠纷相关问题进行了整理供市民参考
问题1:事故认定书写了“事故车辆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具有安全隐患”,保险公司就可以不赔偿了吗?
市民于先生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的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前段时间,于先生在驾车经过一个路口,行人李先生闯红灯经过,于先生虽紧急刹车,可还是碰到了李先生。在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写明,于先生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行人李先生乙未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闯红灯),事故双方均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认定双方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于先生事后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可保险公司以该交通事故属于“车辆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情形,符合保险合同中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的内容,拒绝赔偿于先生的损失。于先生认为自己的车辆已按规年检,且年检合格,事故发生前车辆制动并无问题,应该不属于免除保险责任情形。询问律师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责任免除的事项条款,从性质而言属于由保险人提供的免除保险人自身义务的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据此,应当对免责条款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另外《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有明确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基于此行政法规文义,免责条款所指之“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通常理解即为未定期、按规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车辆检验或车辆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不合格。于先生的车辆已按规年检,且年检合格。在事故发生时,于先生亦采取了必要的制动措施,主观上积极防止涉案事故的发生。虽然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记载事故车辆“制动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具有安全隐患”,但事发突然,于先生难以在事前对事故车辆的安全情况作出准确的自检。保险公司不应在事故发生后,对此作出免除己方责任的扩张性解释。保险公司虽然向投保人于先生口头宣读了免责条款,但并未向于先生明确说明免责条款中所指之“按规检验”的类别、主体、方式、期限等具体内容为何。对于因告知不明所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
问题2:明知朋友醉酒,却仍然搭乘他驾驶的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是否可以向朋友索要赔偿?
市民李先生和张先生是朋友,前段时间他们与其他朋友聚餐,期间大家都喝了很多瓶啤酒。聚餐结束后,张先生明显有些醉意,但还是坚持开摩托车回家,并提出送李先生回家。因为两家本就住的不远,李先生就同意了。但是回家途中,张先生驾驶的摩托车与他人的机动车发生相撞,李先生因此受伤住院。李先生认为张先生醉酒驾车,是导致事故发生以及自己受伤的主要原因,询问律师是否可以向张先生索要赔偿?
律师说法:《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还有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根据李先生的描述,他与张先生系朋友关系,他同意你免费搭乘摩托车回家并非处于盈利目的,而是无偿行为,属于好意同乘,应对你的损害结果减轻赔偿责任。但张先生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是法律禁止行为,属于重大过失,依据法律规定属于除外情形,故张先生不能减轻自身的赔偿责任。但《民典法》相关法律还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李先生对于张先生聚餐时饮用了大量酒水是明知的,也应当预见到他酒后驾驶摩托车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的后果,但仍然选择搭乘他的摩托车,说明他对可能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自己受伤这个结果是可以预见的,也就是说其自身行为对于自己受伤的结果有过错。因此李先生可以要求张先生赔偿相应损失,但法院会据此会减轻张先生的赔偿责任。
问题3:机动车溜车将驾驶员撞伤,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
市民李先生购买了一辆大货车跑运输,他为大货车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前段时间李先生驾驶货车运输过程中,货车突然熄火了,于是李先生就下车检查,但是忘了拉手刹和拔钥匙。在检查的时候,货车突然溜车,导致李先生被撞伤了。李先生出院后,到保险公司要求进行理赔,但是保险公司认为是李先生自己原因导致受伤,拒绝赔偿。李先生询问律师,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律师说法:交通事故是侵权行为的一种。在侵权纠纷案件中,被侵权人应向侵权行为人主张赔偿,当侵权行为人与被侵权人是同一人时,因债权债务归于同一人而消灭,即你不可能自己赔偿你自己。李先生货车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替代赔偿责任,即当被侵权人向侵权行为人索赔时,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条款约定替代侵权行为人进行赔偿。可以看出这个替代赔偿责任的前提是侵权行为人应当向被侵权人进行赔偿。根据李先生的描述,在事发时他系车辆驾驶员,车辆处于李先生的控制之下。虽然事发时李先生从货车上下来,离开了驾驶位置,但车辆仍处于李先生控制的情况没有变化,因此李先生不能转化为三者,不符合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条款赔偿约定。简单来说就是这起交通事故中李先生无须向自己进行赔偿,所以保险公司也就不需要替李先生赔偿李先生自己。
问题4:买卖车辆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要担责吗?
市民赵先生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未购买保险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卖给了胡先生,随后胡先生又将该车以以旧换新的方式卖给了某摩托车店,该摩托车店将该摩托车又卖给了杨先生。期间的转让均未办理车辆过户登记,该摩托车仍登记在赵先生名下。前段时间,杨先生在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该摩托车,与横过道路的行人郭先生相撞,造成杨先生和郭先生受伤、车辆受损。郭先生以车主为赵先生为由,要求赵先生赔偿相应损失。赵先生询问律师,自己作为原车主是否需要担责赔偿?
律师说法: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了机动车,只是双方未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的,在此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且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在坚持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先进行赔偿这一原则的前提下,应当由机动车的受让人而不是出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摩托车经多次转让均未办理过户登记,登记车主仍为赵先生,但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也即当时该摩托车的实际控制人杨先生承担赔偿责任。杨先生对郭先生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损失部分,由杨先生与郭先生按照对本次事故发生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而赵先生对郭先生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5:遭遇违停车辆“开门杀”,我的损失谁来担责?
2023年3月,市民黄先生驾驶电动车正常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在行驶方向不远处的非机动车道上停着一辆私家车。当黄先生驾车经过车辆右侧时,驾驶室车门突然打开,黄先生躲避不及,撞到车门上,连人带车重重倒地。交警赶到现场后,汽车驾驶人对交警解释说,自己在附近有点事需要处理,想着不会耽误很长时间,就把车停放在了非机动车道上,打开车门时也没有注意后方来车情况,这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该事故导致黄先生十级伤残,各种费用花了20多万,黄先生咨询律师,自己花费的这些费用应该由谁来承担?
律师说法:我国法律对违法停车造成第三方交通事故有以下规定:正常情况下应由后车驾驶员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违停车的驾驶员负次要责任。如果因违停车而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最后导致发生行使中的车辆撞上违停车辆的,违停车行为与事故发生间存在因果关系,违停的驾驶员应承担事故的责任。根据黄先生的描述,私家车司机在非机动车道违规停车且打开左侧驾驶室车门,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理应承担因交通事故造成黄先生的人身及财产损失。该案着重说明之处是事故责任的划分问题。在此提醒大家,《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范的不仅仅是机动车驾驶人和乘车人,也包括通行在道路上的所有车辆和行人,只有每个人“各行其道”,注意交通安全,才能避免更多的悲剧发生。
相关案例:
将机动车借给无驾驶资质的同事使用,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回顾】徐某与孙某为同事关系。孙某以亲戚结婚需要用车为由,向徐某借车使用几日。徐某以为孙某有驾驶资格就将自有的机动车借给孙某使用。2016 年 10 月 30 日,孙某将机动车开往酒店运送烟酒,在开启车门时与驾驶电动车行驶至此的李某相撞,导致李某受伤到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认定孙某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事发后,死者家属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1万余元。
【法院裁判】车主徐某将机动车借给孙某使用时,应对使用人是否具有驾驶资格进行审查。虽然导致交通事故的行为人并非是车主徐某,但徐某在出借机动车时应当对孙某是否具有行为能力、是否具有特定资质进行必要的审查。如未能尽到审查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孙某在事发时无驾驶资格,所以涉案机动车的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赔后追,商业险予以拒赔。最终法院判令孙某赔偿死者家属60.8万余元,徐某赔偿死者家属15.2万余元。
【律师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因此,机动车所有人在将机动车出借时应当对借用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是否拥有相应机动车驾驶资格、是否饮酒、是否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等进行必要审核。这是因为,我国法律禁止无机动车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机动车、禁止酒后驾车、禁止在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应在出借时排除借用人存在上述情形,否则出借人就存在过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问法律师感悟:
王盼律师:随着生活水平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自驾出行,交通事故频发,导致车辆损失也是交通事故中最为常见的。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自有车辆损失,责任对方无赔偿能力怎么办?
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篇和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失,可选择向侵权方主张侵权赔偿;也可向承保机动车损失险的保险人就损失进行索赔,再由保险人向侵权方代位求偿。
当然,遵规守法,文明出行是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最基本的要求,此外,按需购买足额保险,为人身和财产提供更全面的保险保障也是必要举措。
姚东律师: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若无人伤,且属于轻微剐蹭,建议双方走快速理赔程序,分别联系双方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协商。但若涉及人伤或者车损严重,应当立刻拨打报警电话,根据伤者伤情拨打急救电话,保护事故现场,对伤者进行救治。对于交警划分的事故认定责任不认可的,应当在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交警部门提交书面复核申请,申请书载明异议理由和证据,避免因迟延提出而丧失复核的权利,进而导致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