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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光大银行因向客户售卖基金亏损被告上法庭,并且被判向客户赔偿30万余元。事件经过是投资者马女士在光大银行购买了该银行人士的推销基金后,亏损高达110万,马女士表示自己在购买该银行推荐的基金后,她再也没有收到有关这只基金的介绍资料。马女士认为银行的这样做法是不负责任的。反观银行的说法是马女士有过同类风险程度的基金购买经验,加上在此之前给马女士评估的风险投资测试中,也表明马女士可以承受该风险的投资,马女士在投资方面具备丰富的经验,因此银行才会向马女士出售相关的基金产品。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二者唯有对簿公堂。最终法院认为光大银行在销售案涉产品时确实存在未恰当履行适当性义务和告知说明义务的情形,但马女士作为有一定经验的投资者应当对所投资产品的风险等级和自身风险的匹配进行关注。结合案涉产品的销售时间、马女士的投资经验及本案具体在案证据事实,最终法院酌定光大银行的赔偿责任为30万元。
上述类似案例,近几年时有发生,为何代销机构仍不吸取他人的经验引以为戒?这类的代销机构是否真的清楚自己在向投资者销售投资产品时应该履行的责任呢?
据业内人士的介绍,银行在代理销售包括基金份额在内的理财产品时,应该履行以下义务:应当遵循投资者适当性规则和履行风险揭示义务以及履行基金信息披露的义务。换言之,光大银行在向马女士销售基金产品的时候,应该主动为马女士以“光大金控泰石3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这项产品再次进行风险评估的工作,在风险评估过后,马女士明确了解到自己所能承担的风险后,表明自己愿意承担并购买该类风险的产品后在进行签约购买。在签约之前,也应该将有关该基金的所有信息都向马女士披露,让她能够更直观的了解到该基金产品的所有资料。不能以她曾经购买同类风险的产品为向马女士销售不符合她风险评估的基金产品。
业内人士还像《每日财报》透露,向客户披露基金产品的资料和为客户进行多次的风险评估是代销机构在出售基金产品时的必要步骤。他们表示说,假若笔者现在通过网络平台来购买基金产品,也会及时为投资者进行线上风险评估,假若风险评估出的承担风险与基金产品不相符,会向投资者再次进行提醒是否购买此类基金项目。
当每一个代销机构能够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时,投资者利益在得到维护的同时,代销机构的利益也可以得到保证。(出品/每财网)